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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能源矿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3-02 浏览:次

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能源矿业的建议
       矿业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虽属资源丰富的国家,但由于人口基数大, 45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铁、铜、铝等矿产资源储量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6、1/6和1/9,资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经济将在2000年的基础上再翻两番,预测2009-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量累计需求超过400亿吨,石油累计需求超过55亿吨,铁矿石累计需求超过150亿吨。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将上升到60%,铁矿石的对外依存度在40%左右,铜和钾的对外依存度将保持70%左右。由此可见,开发利用境外能源矿业资源,对保障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从我国企业投资境外资源的历史来看,大型国有企业一直是主力军,民营企业在我国境外资源投资中占比很小。但国有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国外政府往往有所顾忌,民营企业投资则相对比较方便。我国民企众多,机制灵活,有“走出去”的强烈愿望。鉴于此,建议政府对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能源矿业给予以下几方面支持:
       一、加强宏观指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随着全球经济的下滑,能源与众多矿产品价格在2008年创出历史新高后,出现了雪崩式的暴跌。但全球矿产资源稀缺的长期趋势不可能因金融危机而改变,目前的经济调整,恰恰为我们投资境外能源矿业提供很好的机遇。因此,建议在政府层面尽快建立专门机构,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到境外投资能源矿业的民营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时期,大胆出击,通过较低的成本,打造中国长期矿业经济安全。并在全球范围重点矿产投资国,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南美及非洲地区国家,加大并购投资力度。
       二、设立“中国民营企业境外能源矿业投资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在境外开发能源矿业,投资大、周期长。国内大部分民营企业规模小,资本积累不足,普遍缺乏雄厚的资金实力。因此政府部门要鼓励民营企业强强联合,还要主导设立专项投资基金,通过对到境外投资开发有关战略资源给予专项补贴,对境外资源并购提供专项贷款等方式,在资金上给民营企业大力支持。
       三、对参与境外能源矿业投资开发的民营企业,在经营权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抓紧清理不合理规定,使从事境外能源矿业投资的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一样,在审批、税收、关税、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在信贷方面享受政府贷款贴息和优惠利率,放宽外汇管制,允许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申请国内外汇贷款;对境外勘查开采企业运回的矿产资源及加工产品,在通关方面同样给予便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
      四、建立投资保险机制,减少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建议有关部门开展广泛调研,对有关国家的矿产资源进行科学评价,了解资源的分布、储量和开发条件、市场价值及发展空间等情况,让有意向参与境外能源矿业投资的民营企业更全面地了解相关信息;我国各驻外使领馆要给境外投资开发企业提供信息,使他们及时了解投资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情况,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尽量减少境外能源矿业投资开发企业的政治政策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提案人:胡成中(全国政协委员、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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