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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假“德力西”彻底败诉

发布时间:2004-01-27 浏览: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终审裁定

   上海假“德力西”彻底败诉

    一场历时三年的侵犯“德力西”名称专用权的官司终告结束。2003年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被告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2月28日作出的工商复字【2003】第1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判决。这一判决,使德力西集团在维护自己名称专用权的道路上最终获得胜利。

    早在2000年11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陆续收到德力西集团公司和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德力西”名称争议的材料,经过广泛调查,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纠正“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通知》。据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企业名称已在市场上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应当予以纠正。该“决定”责令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分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德力西”字号。

    然而,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先后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均遭挫败;于是就将国家工商总局告上法庭。此后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经过认真审理,终于作出终审判决。到此,这场假“德力西”的闹剧终于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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