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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名称权管理和法律适用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3-08-01 浏览:次

 

企业名称,俗称商号、字号,是指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组织,为社会所识别的特定化标志,它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企业性质等部分构成。从法律上讲,它与商标、专利一样,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侵犯企业名称权往往表现为在制造、销售的商品上或在提供服务时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信誉造成损害,而且还会在名称的管理、商品交换等问题上引起一系列混乱,使国家和有关当事人遭受损害。因此,我国法律是严禁以冒用等手段侵害企业名称权的。

针对目前突出的侵犯企业名称权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还处在市场转型的关键时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对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相关的法律还不周密。而且目前我国的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登记按行政级别区域进行,在不同系统、不同地域检索,同时管理和保护也由不同部门实施。此外,整个社会良好的经营意识还未完全形成,许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不规范,知名企业和驰名商标含金量高,一些不法企业惟利是图,围绕知名企业的名称和驰名商标品牌,钻法律空子,以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这种现象当前仍然比较严重,假冒伪劣现象屡打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要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当采取综合的措施:

首先,对于历史遗留知名老字号,加快品牌整合的步伐刻不容缓,让规模效益好的龙头企业收购、兼并那些规模小、经营情况差的同名企业,逐渐统一品牌、企业名号,组建新型的企业集团。而对那些克隆者,则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严厉打击。

其次,现行的法规一般都着眼于事后处理,即企业名称登记后出了问题再进行撤销,而对如何防止由注册登记引起冲突的企业字号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即没有事先的预防。倘若根据每个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制定专门规范以驰名商标登记企业名称方面的规定,把保护落实到每一个驰名商标上,变被动为主动,则大大增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操作性。这样既能解决冲突于事后,又能防患于未然。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制定专门规范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方面的规定。

第三,建议修改《商标法》,把商标法保护范围扩大到企业名称,给予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同等的保护。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除了国际条约之外,国外有很多国家把企业名称都与商标规定在同一个法律中。这样,在完善立法方面,已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但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名称权保护的规定,一是过于零散,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二是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操作时有一定困难。因而有必要把企业名称权规定在商标法中。

最后,在修订企业名称权法律法规时,应注意使用商标和使用企业名称的衔接关系。现在,企业名称管理和商标管理虽然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在具体工作中,商标管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的商标局、商标管理处(或科、股)依据《商标法》进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而对于企业名称,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的企业登记管理局(或处、科、股)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权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使用也不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调整。于是,在实践中便出现诸如有的企业把别人的商号拿来作商标注册;有的企业拿别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使用等严重问题,更有甚者,还有恶意运用他人的姓名,进行登记注册分公司。而这些问题仅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间接解决是不够的,应该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这些权利的使用规则,理顺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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